艾滋病治疗条例

1


发布时间:

2023-07-06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相关下载

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

电话:0722-3312677

邮编:441300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交通大道432号

Copyright © 2023 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武汉二分  |  SEO标签   

已支持IPV6/IPV4访问  |  营业执照  

Copyright © 2023 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武汉二分  |  SEO标签   

已支持IPV6/IPV4访问  |  营业执照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