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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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7-06

主要为医生的法律责任:

1、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

(1)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3)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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